優先權原則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里規定的實質性法律方面的若干共同規則里極其重要的一條原則。參加巴黎公約的成員國為履行巴黎公約的有關義務,往往要在本國的專項立法中(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法規)作出規定。
一、《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有關優先權的規定。優先權意旨以某一申請人在一成員國為一項工業產權提出的正式申請為基礎,在一定的期限內(6個月或12個月,商標是6個月)同一申請人可以在全體其他成員國申請保護,這些后來的申請被認為是與第一次申請同一天提出的。優先權的受益人是在某一成員國已適當地提出了商標注冊申請的任何人。 優先權只能以在某一成員國就商標注冊提出的第一次申請為基礎。因此不可以第二次可能改進了的申請接替第一次申請,然后再以第二次申請作為優先權的基礎。這種規定的理由是,不能允許就同一內容無限制地連續地要求優先權,因為這在實際上會長久地延長優先權的期限。 后來的申請與作為優先權基礎的一次申請必須是關于同一內容的。換句話說,后一個申請必須與第一次申請的商標相同并且后一個申請中所列商品不能超過第一個申請中所列商品。 就形式上或實質性的要求而言,任何符合國家正規申請要求的申請(無論在要求優先權之前申請已經撤回、放棄或駁回時),都是優先權的有效基礎。正規國家申請的意思是指能夠確定在有關國家提出申請的日期的任何申請。 因此,一個商標注冊申請不一定獲得商標專用權,也構成了優先權申請的有效基礎。申請也不一定非要符合一切形式上的要求不可。即便申請在形式上不完整或不正確,只要所提交的申請文件根據適用的國家法律能夠確定提出申請的日期,它就是一次正規的國家申請,就足以使申請成為申請優先權的有效基礎。在確定優先權期限的長短時,巴黎公約規定商標的優先權期是6個月。這個時限充分地考慮了申請人與第三人的利益沖突。申請人希望在第一次申請與后來申請之間有盡量多的時間進行考慮,但在另一方面把這個期限保持在適當的時間內,則是符合公眾利益與申請人的競爭者的利益的。在巴黎公約第4條D款里詳細規定了提出優先權要求的手續。通常稱為“優先權要求”,其優先權的強制性形式要求是,指出第一次申請日和第一次申請國。提出優先權的時間必須由國家立法規定。通常優先權要求必須在提出后來申請時提出,或者在該申請之后短時間內,不超過3個月時間提出。 對于優先權要求的第三個強制性要求是,指出第一次申請的號碼,即第一次提出申請時由接受申請的商標注冊當局編定的順序號。一般對前兩種與優先權要求一同提供的資料有時間限制,而這種資料不受同一時間限制要求。這種區別對待在于,不象申請日和申請國那樣,第一次申請的號碼不是立刻就為申請人知道的,申請人必須等待從商標注冊主管機關得到這個號碼。
二、我國在受理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申請商標注冊要求優先權事宜我國在商標立法中對優先權有了原則的規定,但其具體要求體現在1985年3月15日國務院批準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申請商標注冊要求優先權的暫行規定》(以下稱為《規定》)中?!兑幎ā返诙l表明了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在我國可以享有優先權的時間。即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自1985年3月19日起,向巴黎公約任何一個成員國提出了商標注冊申請,其后又在中國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可依巴黎公約規定,在第一次申請后6個月內要求優先權。要求優先權應當在申請商標注冊的同時提交書面聲明,并且提交在巴黎公約其他成員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副本,副本應經該國商標主管機關證明并應該注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提出要求優先權聲明時,如上述副本和有關證明文件尚未完備,可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3個月內提交。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副本和有關書件,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在實施優先權工作中,有的商標代理人問優先權可否轉讓。依照我國商標法律規定,是不可以轉讓的。在我國商標法律中,沒有轉讓商標注冊申請的條款,不受理商標申請過程中的申請權的轉讓,而優先權與商標注冊申請不可分離,所以不予受理優先權的轉讓申請。 在受理優先權工作中,我們也不考慮申請人的時差問題,但對優先權期限的最后一日如果是請求保護的我國法定假日或是主管機關不接受申請之日,則可延送至其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三、中國企業到國外申請商標注冊及要求優先權的途徑 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最終目標,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是我國企業面臨的必然扶擇。企業要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必須要制訂有效的商標戰略與策略,必須要了解和熟悉世界各國商標法律的基本原則,懂得去世界各國進行商標國際注冊的途徑,不失時機地進行商標國際注冊,為其商品或服務進入國際市場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中國企業進行商標國際注冊和要求優先權,主要有以下幾條途徑: 1、個別進行巴黎公約成員國的商標國際注冊和要求優先權。中國企業去巴黎公約成員國個別進行商標國際注冊,一般通過國家工商局指定的涉外商標代理組織代理,也可以通過去注冊國的律師事務所代理。通過國家工商局指定的涉外商標代理組織代理的,一般要提供商標圖樣,簽署商標代理委托書,如果要求優先權,還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無論是申請人所在國(原屬國)、還是其所在國(原屬國)之外的任一巴黎公約成員國的商標注冊的有效申請,不論這一申請是否被撤回或被商標注冊駁回,都可以成為要求優先權的基礎,中國企業只要在巴黎公約成員國的任一國家提出了有效的商標注冊申請,在申請未滿6個月之前,都可以申請要求優先權。 2、通過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辦理商標國際注冊和要求優先權。議定書第二條規定:“當一項商標注冊申請已提交締約方局,或一個商標已在締約方注冊簿注冊時,該項申請(以下稱“基礎申請”)的申請人或該項注冊(以下稱“基礎注冊”)的所有人可依從本議定書的規定通過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的注冊薄獲準注冊該商標,而取得該商標在締約國或組織領土內的保護”。該條明確規定了一項商標申請已提交締約方局或一個商標已在締約方局注冊簿注冊時,都可依本議定書規定獲準注冊該商標。 議定書第四條之二還規定,凡國際注冊享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四條規定的優先權,無須遵從該條第四項規定的手續。根據該條規定,中國企業通過議定書辦理商標國際注冊要求優先權的,毋需開具優先權證明文件,也勿需辦理公證,只要出具商標注冊主管機關的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即可。 3、通過《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辦理商標國際注冊。協定第三條之規定:“國際注冊申請應按細則所規定的格式提出;商標原屬國的主管機關應證明該申請的內容與國家注冊簿中的內容相符,并注明該商標在原屬國的申請和注冊的日期和號碼以及國際注冊的申請日期”。同時,第四條之二也規定:“每個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享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四條規定的優先權,不需履行該條和第四款規定的各項手續”。由此看出,協定也給予其成員國的原屬國申請注冊人申請領土延伸而主張優先權的權利。但是,我國辦理商標注冊是采取實質審查原則,而通過協定辦理國際注冊,要求商標原屬國的主管機關證明該申請的內容與國家注冊簿中的內容相符。為滿足此要求,考慮到我國商標注冊的實際情況,經與國際局協調,同意我國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商標注冊申請初步審定公告后辦理領土延伸申請。但我國目前商標注冊申請從提出到初審公告大約要10個月左右時間,而優先權要求申請在原屬國提出申請之日后的6個月內提出,顯然,我國企業在申請商標注冊獲得初審公告后辦理領土延伸申請,是難以主張優先權的。對于馬德里協定成員國的一些對商標注冊不進行實質審查的國家,申請人在原屬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并獲得注冊,辦理領土延伸及主張優先權的,往往是可以獲得優先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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